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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■黄某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公司因工作需要准备出资送黄某去参加业务英语培训。黄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,不必再另行英语培训,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。公司为省却另行英语培训的手续,同意了黄某的要求,给予报销费用一万元。 一年后,黄某因跳槽而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。公司表示已报销了其英语培训费,黄某应当为公司服务五年,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,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。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,双方于是发生争议。 黄某认为: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,并未对自己进行过英语培训;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,公司要求自己服务五年没有依据;自己按规定辞职,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他们争议焦点是:在双方未就英语培训事项签订协议,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,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英语培训费用的责任。 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》规定: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英语培训,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如果在试用期内,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英语培训费用。如果试用期满,在合同期内,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英语培训费用,具体支付方法是: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,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;没约定服务期的,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,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;没有约定合同期的,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,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″。根据该规定,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,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英语培训,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,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英语培训费用,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,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。 上海市人事局等部门也作过类似的规定。公司报销了黄某的英语培训费用,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英语培训;双方未就英语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,按规定可以作五年服务期计算。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,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,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;黄某经公司英语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,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,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赔偿英语培训费损失。英语培训费损失的计算,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。因此,黄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英语培训费损失,应支付的英语培训费用为8000元。 来源:英语人才市场报 |